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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发〔〕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省)

自由贸易试验区优质快速发展的几点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16号)精神,推动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优质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大大总书记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术部署,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宣传为基本要求,大胆尝试,大胆创新,自主改革,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经营者环境 扩大投资渠道,加快构筑战术新兴产业、尖端产业集群、形成新动能,增强国际竞争特点。 为了引领规划,要遵循“政府诱惑、以市场为主、创新机制、绩效为导向”的大体情况,加强财税政策支持,执行更加积极、开放、比较有效的人才政策,优化空间结构,提高经济密度,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一带一路”

二、赋予更大的改革自主权

(1)完全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考试,在可控的基础上自主改革、积极创新。 完善以支持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事业中做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自贸试验区职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放弃权利。 授予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力。 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等行业,除确实需要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一些事项外,基本上授权或委托自贸试验区领域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调整完全省级管理权限的委托复印件和方法,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的自主权。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持续优化商业环境。 落实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商业环境要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高效的服务,推进一流的商业环境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加快“智慧政务”建设。 推进“一网通办公室”,加快“部分手机办证通”反复升级,继续推进政务服务若干事项“掌上办公室”、“指尖办公室”,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 全面整合市场监管、政府审计等数据资源和系统平台,相互支持和融合监管与审计,推进智力监管、智力审计。 健全优化经营者环境投诉举报应对制度,及时应对公司和公众关注,努力对投诉举报问题“凡事有说明,项目有结果”。 自贸试验区先试点,探索实施划时代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的可宣传经验。 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重要矿产资源等11个判断事项的区域判断工作,开设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推进告知承诺制处理,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和信用监管,加强建设项目审批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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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先行试点措施。 重大改革措施在自贸试验区优先,包括但不限于制度改革、经济行业改革等方面。 今后我省制定的政策,如果对公司和人才的支持力度优于本意见,自贸试验区将大致遵循“政策优越”的原则,普遍适用。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产业集聚快速发展

(五)促进贸易转型升级。 新成立的贸易类公司在获得首批主营业务收入后的五年内,如果当年对地方经济做出贡献,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支持外向型中小企业设立资金池,为中小企业、轻资产公司、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提供供应链融资、出口信用保单融资、出口退税周转、关税保险等支持。 对在外贸孵化基地和各区域注册并通过“认证的经营者( aeo )”的公司提供积分支持。 支持边境贸易商品落地加工、展销会等多形式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跨境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试点,促进边境贸易转型升级。 加快推进“网络+边境贸易”,鼓励开展网上宣传、网上交易。 支持开展集群注册管理,降低科技公司、新兴产业和中小微型公司的创业价格。 (省工业和新闻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察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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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进国际生产能力合作。 鼓励依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与周边国家产能合作的新模式,推进与周边国家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人员往来便利化、服务监督高效便利等方面的合作。 鼓励公司将制造业关键环节布局在自贸试验区内,参与国外园区建设,优化上下游产业链和相关产业协同布局。 鼓励外经贸公司投资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海外投资全流程服务体系制度。 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全面探索具有沿边特色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促进口岸有效节约费用。 通过跨境产能合作,支持跨境物流、跨境贸易、跨境金融服务、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跨境业务的快速发展。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新闻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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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快总部经济集聚。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要点引进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国500强公司、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在享受省、州市、自贸试验区现行优惠和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不重复的奖励。 世界500强公司、世界大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以采用“事件一议”方法给予要点支持。 对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给予特别支持。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支持有序的联动开发。 参与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的整体开发、片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业引进等业务,对项目实际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公司,经各领域管理机构认定后给予奖励。 依托开放度高、体制机制活跃、带动作用强的开放型园区,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全面复制宣传自贸试验区改革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 对照自贸试验区,在联动创新区同时下放省级管理权限,推进各自特点深度叠加,创新功能有机整合。 (省商务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积极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 支持各领域管理机构和招商企业、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企业、领域龙头公司签署委托协议,开展市场化招商引资。 落实扩大外资利用规模、加强招商引资、金融业利用外资、外资研发创新合作等各类招商引资奖互补政策。 对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以用“一件一议”的方法支撑要点。 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着力抓好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工作。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继续推进金融对外开放

(十)鼓励新建金融机构。 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企业),省财政不给予一次性500万元重复奖励的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重复奖励。 对新成立的合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分行、分支机构),省财政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重复奖励。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融资租赁领域的快速发展。 鼓励积极培育、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公司,复制和宣传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 吸引和规范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融资租赁业,支持民间资本、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融资租赁企业,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自贸试验区各领域对上传的融资租赁企业提供办公室等支持,切实落实金融机构高管人才支持政策。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积分金融产业。 依法合规和商业可持续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向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发放理财产品,提供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的理财业务范围。 支持该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投资企业或其子公司,以转型为目的收购银行债权投资公司股份,推进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工作健全有序开展。 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市场化,为自贸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产业、跨境产能合作等重要行业快速发展提供长时间信贷资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重大科技创新和项目开发。 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开办金融科技企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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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水平。 云南跨境人民币自律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在“展业三大体”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公司支付指令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回收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 支持该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集中运营管理国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外债和境外贷款额度,集中收支经常项目资金和结算差额等业务。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采取税收保留、转移支付、债券支持等方法,继续确保对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的综合支持力度。 自贸试验区各领域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中的省级共享部分,年按《云南省财政税收增收保留和奖代补偿暂行办法》实施,2021—2024年对超年基数增量部分保留各领域。 —2024年,州市共有部分对超年基数的增量部分留出各领域,统一用于领域内各类产业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等。 设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专项资金。 综合运用快速发展改革、工业和新闻化、科技、商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 加大政府特别债券支持力度,综合考虑财力、债务风险、项目储备等情况,优先支持符合政府特别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项目。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新闻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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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执行税收扶持政策。 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减费政策,规范税收征管程序。 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航等重要行业核心环节生产开发的公司,按照符合高新技术公司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公司和软件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凭分配利润直接投资,不按规定征收临时所得税政策。 支持自贸试验区红河领域、德宏领域依法研究,制定有利于本区域快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新闻化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资金的采用方法。 按照市场化方法,设立专业化投资基金。 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加快自贸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 产业快速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诱惑作用,引入社会资本快速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资本运营平台,促进资本高效合理流动。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规划土地的支持

(十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严格执行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自贸试验区产业功能布局,合理建立不同功能建设项目用地比例和结构,分阶段开发建设。 推进“多规合一”,落实国土开发强度控制政策,加强自贸试验区有关规划的协调联系,实现各类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全省级统一部署机构。 优先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增加。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根据实际需要,根据自贸试验区及各领域产业联动快速发展区规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1万亩以上,保障工业转型升级、产业集聚、创新驱动等项目用地诉求。 在省、州、县三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结合自贸试验区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区内建设用地指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重大项目用地采取“一议”办法,省级专业支持,增强自贸试验区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污染物排放指标在省级统一。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创新土地集约利用方法。 坚决执行集约用地政策,加强开发强度、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等要求。 合理调整用地分区,适度增加混合用地供应。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公司按规定通过弹性年转让、长时间租赁、先租后让、结合租赁等方式取得各类产业用地。 自贸试验区内现有工业用地依法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容积率增加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此范围内优先快速发展,针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明确土地最低价时可以适应所在地土地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最低价低于本项目实际土地收购价、土地前期开发价和按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不低于实际各项价格费用之和的,基本明确最低价。 (省快速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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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国际化人才环境

( 20 )实行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 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中专业性强的公务员职位使用聘任制,实行协商年薪、一职一薪,可以探索更有力的激励措施。 采取顾问指导、就业、兼职、技术咨询、退休特聘等多种形式灵活引进专业化干部队伍,在交通补贴、探亲、度假、生活住宿等方面提供保障。 加快省直机关、中央驻滇单位、省属国有公司等业务骨干到自贸试验区交流任职、职称培训。 分阶段下放薪酬管理权力,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明确人员薪酬水平、分配办法,实行岗定工资、优成绩下的优薪酬。 制定差别化绩效考核方法,薪酬水平与自贸试验区优质快速发展、高水平开放以及制度创新等联系在一起。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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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新增“云南省人才特区”,下放人才管理行政审批权。 在申报《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中给予政策倾斜,定期组织自贸试验区人才培养培训。 允许自贸试验区在人才培养、考核激励、薪酬分配、流动配置、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经费招聘、服务保障等方面因地制宜、大胆突破。 具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相应审批权放在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自主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除国家确定规定外,可以根据属地大致统一设置、管理、聘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符合鼓励自贸试验区快速产业发展的开发战术伙伴、招商伙伴,对该公司高管、骨干科研人才和其他紧缺专家给予奖励。 对在自贸试验区运转的国内外高端、紧缺人才给予财政补贴支持。 关于人才奖励和补助金的政策由领域管理机构制定并发表。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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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复印件

(二十二)适用认定。 本意见涉企业优惠政策适用于年8月3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自贸试验区新设立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的独立法人公司。 年8月30日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公司,以及后来从省内新迁入自贸试验区的公司,符合本意见要点并支持产业方向的,对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年的增量部分,可以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公司奖励标准执行。 本意见中的地方经济贡献包括公司在gdp、产值、就业、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综合贡献,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管理机构结合实际,依法统一考虑,自行明确标准。 各领域原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引进的公司,各领域管理机构统一考虑,自主明确整体优惠政策,整体遵循“优不重复”的大致执行。

(二十三)实现保障。 涉及所有奖励、奖励对象的由自贸试验区各领域管理机构认定,第七条、第十条奖励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各领域制定政策实现特别服务机制,所有奖励政策按年度实现。 对违法骗取虚假资助等行为,经查处后,取消该公司所有资助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支付的资金,并将相关不良新闻输入省社会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和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

本意见自印刷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意见由自贸试验区职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职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昆明市、红河州、德宏州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努力落实,并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公布相应的支持政策。

云南省人民政府

年6月2日

(此事已公开)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标题:快讯: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优质快速发展的若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jj/11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