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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的同行

全国律师事务所对法律知识进行编辑和答疑

目前,在以习大大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的大力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流行。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通法执法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现行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现行防控工作法律知识问答》,

法律知识问答要点以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文件为中心,为当前疫情防控提供法律参考,推进依法防疫,依法思维、法治防治疫情 据悉,法律知识问答23题全文已在网上发表。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法律知识问答》全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目前防控工作相关法律知识问答在全国普通法进行

目前,在以习大大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的大力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的法律规定,形成了相关法律知识问答23个问题。

1、关于传染病的分类,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

甲类传染病指的是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类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病、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

c类传染病是指除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增加、减少或者调整并公布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病种。 ”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针对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病的肺炭疽病和人类感染高病原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根据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公布,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3、什么是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

4、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中,公司和个人有那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调查、检测、取样、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体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迅速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新闻。”

第五十六条规定,“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者,安置避难、避难、受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识别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医疗机构如何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患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明确

(2)对疑似患者,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注意,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6 .对于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患者、疑似患者应如何解决?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间不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可以配合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疾病防控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根据调查情况划定疫情点、疫区的建议,对受污染场所进行卫生解决,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注意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情点、疫区进行卫生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机构解决传染病流行。 ”

8、对于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相关场所的人,可以采取那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的病例地点或者该地点内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向被隔离人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人员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构决定并发表。 ”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的地区,地方政府能采取那些紧急措施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的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市场、电影院的演出或者其他人群凝聚的活动;

(二)停业、停业、停课;

(三)关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和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感染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关闭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策机构决定并发表。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抢救和救治受害者,疏散、疏散,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执行交通管制和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应急维修受损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为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采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采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采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备用费和储备的紧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紧急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要求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严惩囤积奇、哄抬物价、假冒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严惩抢劫财产、破坏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发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征收那些人员、物资的措施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在全国范围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召集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并调用房屋。

紧急调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可以返还的话,必须马上返还。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有组织地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或者向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可以向供应的公司保证生产、供应,或者要求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输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

11 .为了寻找传染病的病因,医疗机构应该怎么办?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寻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的尸体或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尸体进行解剖检查,并告知死者家属。 ”。

12、如果发生传染病,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携带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3 .如果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状况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交通工具中发现需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车站,并向交通工具运营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交通工具运营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交通工具上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递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包裹等,都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并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感染者,应当立即隔离,防止任何人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解决。 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感染嫌疑人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解决。 但是,对第8章规定的以外的其他疾病的感染嫌疑人,从远离感染环境开始,可以进行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现场诊断、试验、其他卫生解决。 ”。

14、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的仪器、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航经营机构应当优先输送解决传染病疫情的人员和预防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航经营机构未按照本法规定优先运输解决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预防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修改,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解聘、开除的处分。 ”。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灾害救援物资和规定国家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必须优先运输。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输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有关国计民生紧急运输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的安排,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 水路运输经营者必须根据要求及时运输”。

15、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出入境人员首要有那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递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包裹等物品,应当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检疫传染病感染者立即隔离,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明确。 对检疫传染病的传染病嫌疑人,必须保留其检查,检查期间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加以明确。 因检疫传染病死亡的尸体,必须在附近火化。 ”。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包裹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消毒、灭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解决。 ”。

16、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抗拒卫生监督,拒绝卫生解决的,其法律结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抗拒卫生监督,拒绝卫生解决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新闻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制作和传播关于突发事件事态迅速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新闻,或者明知是突发事件事态迅速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新闻,责令改正,责令改正;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停止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必须依法处分的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虚假报告危险情况、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是虚假危险、疫情、灾情、警情,入驻新闻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播出,或者是上述虚假新闻,故意在新闻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造成严重后果的,是3年以上7年以下的徒刑。 ”

18、对阻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那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关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构成不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命令或者其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的做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 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做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达严重危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

19、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引起传播的重大危险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存在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被传达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司犯前款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20、关于野生动物危害的预防、控制,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积分销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开展览、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售、购买、利用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取得专用标识,可以追溯 但是,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要点落实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销售、利用非国家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说明。

销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上检疫说明。 ”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说明的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非法购买食用国家要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国家要点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用无合法来源说明的非国家要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或者非法购买国家要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了食用、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需要在非国家点销售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批准登记的单位销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贸易市场销售。 ”

2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过程中,经营者的那些行为是价格违法行为吗?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并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价格,并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评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款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销售商品,不得收取未注明的费用。 ”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贯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除依法降价解决生鲜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同行业竞争对手、垄断市场,低价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

(四)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客户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价格歧视。

(六)通过提高等级、降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降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非法价格行为。 ”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违反政府指导价格、政府定价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不执行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正牌价格的规定。

2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哄抬商品价格”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记载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新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过正常储存数量或储存周期,市场供应紧张,大量囤积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警告,仍持续囤积的;

(三)以其他手段抬高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领域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服务的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个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发布虚假涨价新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应当依法由其他主管机关调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

23、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要如何解决?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垢、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体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或者其提出的卫生要求,严格消毒解决。 拒绝消毒解决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强制消毒解决。 ”。

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可以消毒采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消毒解决,然后采用、销售、运输。 ”

标题:快讯: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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