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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注意期间以及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职工,公司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职工报酬,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在此期间,如果劳动合同失效,将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注意期届满、隔离期届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终止。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出了妥善解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公司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员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调整轮休、缩短工时等方法稳定员工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按规定享受稳定的工作津贴。

通知指出,公司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止生产的,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方法执行。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未能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被通知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照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以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记者王优玲)

标题:快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司不得开除因疫情防控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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