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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主任在会上指出,要抓住全区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利时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进取,求实务实,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能,正确把握新形势,积极适应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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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6月由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8月经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近8年。 《条例》的实施,对依法促进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现代新昆明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8年实行实体化行政管理以来,经济开发区的功能定位、管理形式和管理副本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保障和促进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快速发展,有必要修改《条例》。

★《条例》修订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年度立法规划的安排,市政府成立了《条例》修订事业指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在充分调查和借鉴省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小组结合实际,起草《条例(修正案)》初稿,以书面、座谈、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群众、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条例(修正案)》的审议稿于年8月29日经昆明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26日经云南省人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条例》修订的第一个文案和证明

经修订的《条例》设立了条文第29条。 其中,增加了第2条,删除了第1条,根据原条文共编撰了16条。 要点修订副本有以下几点。

)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自2008年实行实体化管理以来,除国务院批准的11.8平方公里(含出口加工区2平方公里)外,经济开发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包括官渡区阿拉大道75.45平方公里和呈贡区洛羊大道73.58平方公里的管理区域,区域内的经济、经济、经济、经济、经济、商业、商业、商业、商业。 根据管理和快速发展的需要,将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编制改为“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经济开发区管辖范围内设立的特殊功能区域和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经济开发区计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参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功能和定位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快速发展的意见,新增了第四条规定:“经济开发区建设和快速发展要纳入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注重统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并根据国务院对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要求,结合经济开发区“十二五”产业快速发展规划的需要和未来快速发展趋势,制作原《条例》第十五条《鼓励在经济开发区兴办产业或项目》的具体复印件,

关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责任权限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根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需要,在原《条例》第四条中增加了“基于授权管理区域内的社会事务”的规定。 并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结合实际,对原《条例》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有关管委会履行职责的复印件和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

)关于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的主体资格

实行行政管理后,管委会相关业务部门面临执法主体资格不足、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给行政管理实践带来了诸多复杂性和困难。 在借鉴省内外经验、参照我市立法实际的基础上,将原《条例》第八条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改为“事业单位”,并编纂了第二十五条的相应部分,确定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关于部分副本的调整

此外,根据修订过程中要求的代表委员及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制作并调整了原《条例》条文部分的个别副本、条文的表达。

标题:快讯:认真贯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大力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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