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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年生态环境执法肯定清单的典型案例。 年,市生态环境局自主服务“六稳”、“六保”,出台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等执法肯定名单制度,全力支持公司比较有效地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制度出台以来,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减轻和免除了处罚案件,减免了罚款2074万元。

积极改善

三种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开分局年11月20日的调查,确认昆明康云特食品加工有限企业糕点、食品馅料、速冻食品、糖果、替代茶生产未依法提交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鉴于该企业未建设加工项目,未投入生产或采用,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染物产生,该企业积极停止建设。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称《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分局作出不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呈贡驰佳汽车美容服务部危险废物暂存室设置不规范,暂存室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年9月16日,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在发现该公司违法行为后,立即下发了修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在危险废物暂存室设立危险废物标识。 年10月9日,经现场检查确认,服务部完成整改。 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呈贡分局作出了不对行政处罚的决定。

据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调查,五华区联付小吃店经营者童某在居民住宅楼下新建了一家产生油烟的小吃店。 这种行为违反了《昆明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罚款处罚。 鉴于经营者正在积极纠正,将营业性质改为超市,不再经营产生油烟的小吃店。 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作出不行政处罚的决定。

超标污染轻微,积极纠正

污水解决厂被免除了10万人的罚款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驻昆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撒营盘污水解决厂出具的10月份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该厂出水口总磷监测结果为0.54mg/l,是《城市污水解决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的一级 收到监测报告后,市生态环境局禄劝分局于年11月13日对该厂展开了执法现场检查。 现场检测时该厂正在生产中,污水解决站正在运行中,调查了最近两个月的在线监测设备,未发现该厂水污染物超标的情况。

进一步调查表明,监测采样当天因回流泵故障导致出水量波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监测采样时为用水高峰,该厂处于超载状态,瞬时值超标。 此后,执法人员向该工厂发出了修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该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将面临至少十万元罚款。 比较有问题,该厂积极改进,经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服务指导,于年10月16日、10月20日、10月28日、11月4日、11月10日第三方监测和在线监测,该厂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该厂属于超标排放常规类水污染物不足0.1倍且经积极整改的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庐提请分局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及时办理环保手续

两家公司减轻了处罚

经市环境监察支队年7月25日调查确认,富民县福林纸业有限企业未按要求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罚款五万元。 本企业在告知处罚若干事项时,鉴于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水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作出了减轻2万元处罚的决定。

市环境监察支队于年11月17日对昆明加宁生物制品有限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验证,该企业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未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可按相关规定处以30万元罚款。 本企业鉴于疫情原因环境保护检测工作进度受到影响,且生产期间未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已与第三方签订检测合同推进整改,根据《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会议讨论研究,依法减轻15万元的处罚 (记者董宇虹)

标题:快讯:昆明生态环境部门去年减免处罚12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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