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92字,读完约4分钟

大多数人喜欢每天用微信发几个微信朋友圈。 微信朋友圈可以表达你现在的心情和想法,但不能随便发表诋毁别人的新闻和文案。 不这样做的话,会侵害权利。 1月25日,昆明中院通报的精品案例中,3名男性作为昆明某餐饮企业豆花米线加盟商,加盟后并不像事前想象的那么好。 在一家新媒体上看到这家餐饮企业的文案,三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呼吁朋友转发。 新媒体的副本被删除后,他们取出了以前的截图,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转发。 这家餐饮企业愤怒地将三人告上了法庭。 经盘龙法院审理,判决三人构成侵权,应当赔偿维权造成的损失,并书面道歉。 这个例子很典型,被选为年度精品的例子。

加入某米线店后

三个微信朋友圈诋毁“东家”

几年前,赵某、乔某、周某加盟昆明某餐饮企业做豆花米线连锁店,加盟后,觉得做这个企业品牌的米线店没有事先想象的那么好。 他们在新媒体上看到了这家餐饮企业的文案,年12月30日,赵某、乔某和周某(乔某的女婿)三人开始在朋友圈转发“我的老昆明感情陷入餐饮加盟诈骗”。 文案刊登在某新媒体上,他们号召朋友相互转载,对昆明某餐饮企业的名誉权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昆明一家餐饮企业看到这一点,与出版的新媒体谈判后,删除了复印件。

年12月31日,赵某、乔某和周某三人看到复印件被删除,他们事先截图,以截图的形式再次发布了微信朋友圈,呼吁转载。 为此,昆明一家餐饮企业终止了合作关系。

于是,昆明某餐饮企业将赵某、乔某和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并公开道歉。

赵某、乔某、周某辩解说: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害。 新媒体的复印件不是他们写的,他们是加盟商,看到这个复印件后,就转发了。

盘龙法院

认定三名被告构成侵权

从案件文案来看,盘龙法院审理的是标题中的“加盟诈骗”“总有一天会崩溃在外姓手中”。 文案的“到底谁才是正宗”“还有很高的材料费加盟费”“缺乏人才支持,管理失控,后续服务跟不上”“店铺运营资金被侵占”“没有注册也没有投资”“从年到今正好三年” 已经关闭了10多家店”、“成千上万的加盟企业品牌是我最坑的”、“这辈子最倒霉的事就是加盟了XXX”等标题和文案,从普通人都知道的角度来衡量,昆明某餐饮企业的社会评价下降,名誉受损。

其次,赵某、乔某是昆明某餐饮企业的加盟商,周某是乔某女婿,一是熟悉昆明某餐饮企业各方面情况,二是他们的朋友圈网民有相当一部分餐饮领域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说明上述文案有充分的依据。 三名被告正在转发案件的副本。 然后,有希望转发给网民的留言。 在昆明一家餐饮企业发现三名被告被转发,与相关媒体谈判停止访问该文案后,三名被告再次用截图的方法发布文案,消息希望被越来越多的人看到。 3名被告无法访问相关文案链接时,意识到文案存在问题,不宜转发,但3名被告仍具有截图转发WeChat的力矩,主观上扩大了事件相关文案的影响范围,成为昆明某餐饮企业的 3名被告的转发案件涉及发布复印件和截图的行为,足以构成昆明某餐饮企业社会评价低下、名誉权受损、侵权。

快讯:昆明3男子在朋友圈煽动转载一篇文案后被告

在盘龙法院审理中,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3名被告朋友圈未见侵权复印件和截图,但3名被告也未提交证据,3名被告应停止昆明某餐饮企业的侵犯名誉权行为,删除转载至朋友圈的侵权复印件和截图 关于其他打印媒体投稿平台发布的侵权复印件,不是三名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 3名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向昆明某餐饮企业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明确了三名被告必须向昆明某餐饮企业书面道歉。

对于昆明某餐饮企业主张名誉受损损失10万元,昆明某餐饮企业没有提供造成该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昆明某餐饮企业主张的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这两笔费用是昆明某餐饮企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支出,提交了相应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

于是,盘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乔某、周某立即停止侵犯昆明某餐饮管理有限企业名誉权,并删除其朋友圈转载的昆明某餐饮企业名誉权侵权的复印件和截图。 赵某、乔某、周某向昆明某餐饮企业提出书面道歉(书面道歉复印件需经法院审查确认。 赵某、乔某、周某不履行本判决明确义务的,法院通过公告、刊登新闻等方式公开该判决的首要复印件和有关情况,费用由赵某、乔某、周某承担)。 赵某、乔某、周某连带支付昆明某餐饮企业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 (记者柏立诚)

标题:快讯:昆明3男子在朋友圈煽动转载一篇文案后被告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xwzx/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