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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实际征收和核定征收等方面确定了适用范围及对象、个人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确定,个人在云南范围内将所有或者租赁的住房租赁给承租人,取得租赁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收益所得的,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规定,纳税人出租(出租)房屋时,应计算实际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明,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扣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款、出租人支付的租金、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维修费用和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公告》,纳税人租赁(出租)房屋时,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价格费用证明,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费用的,按租赁收入的5%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公告》决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宅,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出租非住宅,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公告》,个人采用一次不征收租金形式取得的租赁(出租)房屋租金收入,根据合法、比较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配。 (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平台)

标题:快讯:云南发布新规:1月1日起个体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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