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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银保监会网站日前发布《人身保险企业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39家人身保险企业。

监管职责分工确定

《方案》综合考虑企业系统的重要性、资产规模、风险状况等指标,将91家人身保险企业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大类。 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39家企业,银保监局直接监管52家企业。 在《方案》实施之前,人身保险企业全部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

《方案》还对银保监会、银保监局的监管职责确定了分工。 其中,银保监会统一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银保监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企业和属地监管企业行政许可的若干事项、日常监管责任。 《方案》并确定由银保监局负责在人身保险企业管辖内的设立(建设、开业),取消省级分企业的审批工作和其他分支机构改制为省级分企业的审批工作。

此前,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遣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此次改革后,直接监管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由银保监会处理,属地监管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的几个事项由银保监局处理。

统一系统监督管理资源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制定加强了人身保险企业机构的监管,统一了系统的监管资源,发挥了派遣机构属地的特点,更全面准确地把握了单体机构的风险,遵循了《统一管制、确定职责、办案权等级、失职说明责任》的总体大致情况。

统一监管方面,人身保险企业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法规,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执行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企业实施统一监管标准,确保监管的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确定职责,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明确划分人身保险企业的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企业负责监管,各银保监局对承办的属地监管企业负责监管。

事权等级上,结合人身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银保监会保存领域影响较大、难以管理风险的监管事权,日常监管事权授权各银保监局承担。 银保监会与各银保监局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合作,切实防控风险。

在失职说明责任方面,银保监会和各银保监局各部门的职务充分履行对所属人身保险企业的监管职责。 监管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问题,有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标题:快讯:银保监会将直接监管39家人身保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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