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35字,读完约3分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委员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旅游领域诚信建设,提高公民文明旅游意识,建立文明旅游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国家旅游局研究决策,在所有领域开展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 为此,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请你们印制并贯彻实施。

在实施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3月24日

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事业,提高公民文明旅游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事业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的行为。

第三条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游客不文明行为”的采集、提交等业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由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飞机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性;

(四)破坏、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情节,《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的保存期限为1至2年,期间从新闻核实日开始计算。

第七条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通报等渠道收集。 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新闻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通报等渠道收集。

第八条《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向游客本人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消息,督促游客采取纠正措施,恢复不良影响。 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九条填写《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认为将其纳入记录错误的,可以向制作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通常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交和提供相关说明资料。 旅游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异议申请人。 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异议解决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消息的,或者篡改、损毁、非法录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新闻,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标题:快讯:关于印发《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ly/53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