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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闻港信记者袁瑶溪 11月30日下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第三次新修订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将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吴庆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孟庆红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旅发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与会。

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夏静介绍了《条例》的修改情况。 昆明自1998年全国首次实施《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以来,我市在规范旅游管理、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的旅游诉求迅速增加,旅游产业不断升级,旅游市场的新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 特别是近期出现的“不合理低价”、“强制购物”等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对全市旅游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实施后,出现了现行《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对比以上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和常务委员会议程安排,立法指导小组和起草小组。 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市政协协商等办法,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旅行社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昆明实际,西安市等

快讯:新修订《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孟庆红在会议上表示,下一步,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条例》贯彻执行的各项事业。 细化督促各属地政府、市级各职能部门贯彻落实法规推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和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市场执法、投诉受理等工作人员的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 建立监督巡逻制度,结合《条例》进行技术指导,了解工作情况,建立各项工作逐步推进的书面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落实情况,编制员工简报,加强发布进度排名结果的监督审查,制定工作目标年度 完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利用多形式推广《条例》,进一步提高公共旅游维权意识,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关注、支持、昆明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 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旅游和工商、交通、公安、安全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权责确定、执法有力、行为规范、比较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长效机制,做好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领域自律、各部门职务、联合管理工作

快讯:新修订《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将于明年1月施行

据悉,《条例》的具体复印件将在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和《昆明日报》上公布。

新《条例》解读:重拳整治“不合理低价”的违法行为

当前,昆明正在加快建设全球旅游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实施,将进一步处理我市旅游市场深层次的问题,规范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昆明旅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那么,新的修订《条例》有那些亮点呢?

第一,进一步理顺职能关系,完善旅游监管体制机制。

新修订《条例》第2章

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监察机构、旅游警察机构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对公安警察机构,根据《条例》确定“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的职责。

根据《云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要点应对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旅游执法机构依法履行的旅游行政执法责任进行了清理,规范了与其职能相关的其他复印件。

在法律责任部分,将处罚主体统一调整为旅游监察机关。

新增:“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作为旅游监察员必须遵守规定之一。

新增功能:将“受理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违反规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作为旅游监察机关的行驶职权复印件之一。

第二,搞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联,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主体行为。

新修订《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上位法以及道路运输和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确定表彰和奖励、旅游服务合同、导游和领队的聘用、旅行社备案、旅游客运车船管理、伪造和改造证明等行为,比较现行《条例》的相应条款,

第三,面对热点难点,推进依法治疗旅游的进程。

新修订《条例》第三章、第四章

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处理无理低价、强迫游客购物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条例》中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设置了相应的处罚复印件。

其中,决定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引诱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收费的旅游项目,强迫或强迫旅游者支付费用”。 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旅游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新功能:确定禁止“旅游团队强制停留、直来直去或摆客”、“将领域管理新闻平台授权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确定禁止“配备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旅游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对比目前“互联网+旅游”的新形势,对公司通过互联网经营旅游业务的相关行为进行了备案,增加了注明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并做出了禁止管理和采用旅游领域新闻平台的规定。

决定“通过互联网推广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旅行社产品,应当注明包价旅游合同规定的复印件”。 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改正的,对旅游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旅行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保障对游客的服务质量,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杜绝无资质公司的“倒团”现象,新修订《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接受未经许可旅行社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合并团业务。” 违反规定的,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旅游监察工作和《云南省旅游条例》等规定,将作出处罚决定的期限从“30”日起调整为“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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