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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耗费金钱和时间培养的员工,如果在成才后想要跳槽,企业会吃亏。 为了不出现这样的问题,一点点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加入了“违约金”条款,到底是“霸王条款”还是制服“白眼狼”?

最近,昆明市高新技术企业人力资源部长高先生面临着这个难题,他所在的企业新招聘的技术人员只有在职场上锻炼2到3年的时间才能成长为核心技术人员,在此期间,企业为技术人员创造了各种学习条件,包括轮岗学习、帮助和业务研讨等。 但是,近一年来,核心技术人员辞职的情况很多,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较长的服务期。 技术人员在服务期内退休的,应当向企业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留住技术人员。

在询问中,昆明市劳动监察支队监察员告知高先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约定承担违约金的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但其中的“专业技术培训”有详细规定。

专业技术培训不同于职业培训,其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有证书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培训产生的为劳动者本人提供的其他直接费用,只有支付了专业技术培训费的人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 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度,对劳动者的岗前培训、安全培训、思想政治教育等都是普通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向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而要求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高老师所在的企业向技术人员提供普通的职业培训,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所以增设违约金的环节是不允许的。 单位应当使用待遇保留者、感情保留者。 另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也不能约定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条款。 (春城晚报记者陆橙)

标题:快讯: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不是想加就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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