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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牟定县人民法院对渴望廉价购买赃车的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杨某犯隐瞒犯罪所的罪行,并处罚金3000元。

据牟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年8月1日凌晨3时左右,黄某、胡某、陈某(另案解决)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创辉灯饰”商店前的人行道上,偷了董某价值2500元的摩托车卖给杨某,杨某明知是赃车的情况。 年8月21日凌晨3点左右,黄某、胡某、陈某(另案解决)前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四方街超市对面的街道,偷了宿某的2600元摩托车,再次找到了以前的买主杨某,杨某尝到上次的甜头后,以500元的价格再次

年9月12日,3名偷车贼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发生东窗事件。

公安机关发现杨某后,杨某知道自己触犯法律,其行为已经掩盖了犯罪所的罪行,购买的车不仅被公安机关追回,还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该案经牟定县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杨某知道他人盗窃所得摩托车购买,且购买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掩盖、隐瞒犯罪所的罪行,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城市时报记者庞继光通讯员陈天宝)

标题:快讯:男子贪图便宜两次买赃车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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