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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祖、田某荣非法占有农用地的案件。 该案是五华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7人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示范案。

基本事件

被告田某祖从1993年开始在长虫山杨梅山地区开设石材厂,1996年被告田某荣加入,与田某祖共同经营石材厂至2007年。 石材厂关闭后,田某祖、田某荣继续在杨梅山地区采用该地块至今,对石材厂地区进行了覆盖土壤、平整土地的行为。 年1月,以田某荣名义签订涉案林地荒山承包协议,至今未取得相应林地征占审批手续,同时涉案林地原地形发生变更,原地表植被遭到大量破坏。

据鉴定,两被告在红云街道办事处长虫山杨梅山区域共占林地面积8.379亩,地类为高木林,森林类为常规公益林,次生林种为特殊用途林,林地占用的立木蓄积27.498立方米。 据相关工程咨询企业鉴定,林地植被恢复工程项目总投资35162元。

此案在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结束后,由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对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以非法侵占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祖、田某荣可以自动投案,事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庭判决,被告人田某祖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田某荣犯非法侵占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田某祖、田某荣连带承担林地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35162元,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该案是五华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 五华法院结合相关适用条件,特别选择此案作为探索“3+4”合议制的最初实践,由3名审判员和4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在7个联合议院中,4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有助于逐一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社会经验,了解社会舆论特点。 对比事实认定部分,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提高审判的社会认可程度,对提高司法透明度,拓宽人民监督渠道,增进人民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此,主审法官呼吁,土地有限,保护土地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今天,保护土地的你是参与者,明天和谐的房子你是受益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实践绿色快速发展理念。

普法小贴士

1、“农用地非法侵占”怎么理解?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了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多,造成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破坏的行为。 数量大,意味着非法占有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有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2、“农用地”的范围

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湿地等,只要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的行为非法侵占农用地。

3、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变更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多,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被大量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标题:快讯:五华法院首次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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