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029字,读完约8分钟

昆明新闻港信由昆明市旅游快速发展委员会和昆明市财政局联合印制《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明天起执行,并向社会公告。

《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非法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南省旅游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

第二条由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受理社会公众对昆明辖区内旅游违法经营问题的通报。 公民、法人、暗访人员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指挥中心举报我市旅游市场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市指挥中心实行首发提问责任制,跟踪和监督举报事项的解决全过程。 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下级指挥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受理和查处市指挥中心转换的举报案件。

第四条通报工作应遵循以下大致内容。

(1)容易依赖大众进行通报

(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归口处理;

(四)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昆明市旅游违法行为的举报通过电话、邮箱、来访信等方法进行。

通报电话: 0871---96927

通报邮箱: kmlyscjg@163

来访地点:昆明市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地址: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雄性商务中心13楼)

第6条通报受理范围

(一)无证据经营、证据不足、非法转让经营资格或者无资格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旅行社未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场所经营的行为;

(三)经营者未按约定复印提供服务;

(4)经营者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五)经营者为牟利而进行的商业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旅行社和“一日游”经营者低于省、市旅游诚信指导价经营旅游行为;

(七)旅行社和“一日游”经营者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和虚假推广行为;

(八)旅行社及司同伴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诱导费用的行为;

(九)大型购物中心接待旅游团队接受团队服务的行为;

(十)其他旅游非法经营行为。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举报部分事项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

(二)未确定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

(三)被举报的旅游违法违规行为超过比较有效的受理或者解决期限的。

(四)同一通报,其他单位受理或者解决部分事项的。

(五)被举报的复印件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不能提供新事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违法违规单位或者个人姓名、违法违规的若干事项及其时间、地点、交通工具等新闻,提供作为证据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印件等资料。

第9条通报的登记和解决:

(一)登记

接到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法、举报复印件。

(二)解决

1 .市指挥中心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通报复印件是否属于通报受理范围。 当场可以确认的,应当当场受理、转发,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确认受理的举报线索,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对口解决。

2 .建立快速的现场紧急解决机制。 各县(区)指挥中心接到市指挥中心通报线索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应当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加调查。 实行“县(区)统一调查,部门分头解决”的基本联合执法。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进行结算,结果书面反馈市指挥中心,并填写通报奖励认定书。

3 .市指挥中心自收到各附属机构解决结果之日起5日内将解决结果通知举报人,并给予奖励。

第十条市指挥中心建立举报秘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资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人的相关情况和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违反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取得第十一条举报奖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特定举报对象,有具体违法事实。

(二)举报的部分事项经核实,依法解决的。

第12条向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时,应遵循以下大致情况。

(一)举报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 对匿名举报调查的案件,确定案件后,可以明确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并且举报人希望得到奖励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事件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人以上(含2人)联名举报同一事件的,根据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以机关或者团体名义举报的,由举报奖金给予举报的机关或者团体。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项的,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解决,不受理和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鼓励。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的一部分一致的,除举报只计算一致部分奖励金额的部分事项外,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13条通报奖励

(一)对被举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由市指挥中心或市旅游服务质量监理企业提出举报奖励意见,通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给予不重复的货币奖励(税前)。

(二)对被举报对象给予刑事处罚的,自司法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由市指挥中心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不重复的货币奖励(税前)。

第14条通报奖励标准

根据案件性质和违法违规程度,分为三类奖励,奖励情况重叠的,不重复累计计算,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奖励经费产生税费扣除支付)。

(一)被举报的对象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参照奖励标准如下。

1 .被举报人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或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2 .行政处罚金额总额为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3 .行政处罚金额总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对象依法被撤销证据或者受到资质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人依法受到刑事立案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举报人应当自通知领取奖金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领取。 逾期未收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16条指挥中心组织的第三方暗中拜访员工,按照购买服务方法购买,所需费用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第17条通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调整安排。

第18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复印件的真实性负责。 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举报为名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解决。

第19条奖励资金为专项资金专用,由市指挥中心负责审核,按程序报批后,由市旅游快速发展委员会发放,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指挥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负责解释: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一)受到忽视、故意延期的;

(二)调查报告线索超过法定期限,不执行调查结果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举报新闻,造成重大损失;

(四)滥用职权,擅自解决举报线索的。

(五)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受贿的;

(六)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

第21条[/s2/]本办法自每年9月1日起施行。

标题:快讯:我市旅游违法举报奖励办法明日起执行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ly/4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