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06字,读完约2分钟

昨天,昆明市政协召开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议稿)》研讨会。 条例草案规定了观光经营者和工作人员禁止的14种行为,包括禁止观光队强制停留、禁止集体放弃、禁止投客等。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于1998年正式施行,自2007年修订至今已有8年多,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不合理的低价、强制购物、降低服务标准、虚假推广等问题日益突出。

《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议稿)》共44条,增加其中4条,删除3条。 条例草案第22条将禁止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人员从事的行为归纳为14项,指出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条例实施后的规范管理要点。 商定条例草案,确定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方案。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解决工作。 条例还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旅游业务,应当向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协商会上,会议委员、专家就条例修改的立法根据、规范表达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认为《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对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昆明市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对条例中建议增加对旅游经营者退出机制的条款目前违法价格偏低的现状进行比较,可以得出调整处罚规定,建立将未取得处罚力度的“黑旅行社”“黑导游”纳入条例处罚范围的旅游诚信体系 (昆明日报记者马雪荣)

标题:快讯:《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协商稿)》确定 禁止旅行社及导游弃团甩

地址:http://www.kwan-yin.com.cn/kmly/6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