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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大板桥小哨村哨峰山的大型养猪场时隔5年再次出现下水,威胁着周围的水源。 五年前,这家养猪场发生了环境保护事故,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一带的成千上万村民污染了水源大龙潭。 此案是当时云南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备受社会关注。

但是,时隔五年,大龙潭还没有完全摆脱威胁,其实是无能为力的结果。 我们真的要好好反省一下。 在污染治理方面,我们是否已经建立了有效的、令人放心的长效机制。

在当时的公益诉讼案中,养猪场方面不仅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也完全与环境保护设施有关。 有教训,有整改,按理说养猪场至少在环境保护方面应该不会发生什么问题。

但现在,显然不是这样。 对于污水横流的现象,企业方面称收集污水的支管网“泄漏”,“养殖户没有尽到责任”,但企业只是“没有管理好”。 另外,还发现养猪场的相关环境保护设施还没有检查。

虽然高额处罚、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后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实际上公司方面在污染防治方面并不积极这一事实。 我们不想相信,但这个事实具有普遍性。 目前有许多涉及环境保护的例子,发现许多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基本齐全,但没有使用。 例如在云南省首例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污染环境事件中,民警发现昆明某环保电力有限企业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现象。

也就是说,现在只有少数公司的环境保护设施成了摆设。 这种现象大多是因为公司想单方面降低价值成本。 没有必要将公司的行为上升到道德水平,启用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足,结果会为整个社会付出更高的价格。 这显然是不允许的。

既然公司有这样的趋势,治理公司污染就必须形成长期的动态机制。 公司有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检验不合格,就等于公司不污染。 在污染治理方面,相关部门应该默许公司“性本恶”,要从“公司不积极保护环境,监管不到位,他们随时污染环境”的立场出发,完善监管思路,制定监管办法,做好企业广告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为真正在基层从事农村环境整治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事业本来应该由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 但是,许多地方在实施中开始由环境保护部门代替地方政府唱《独角戏》,各相关部门缺乏协调机制。

在完善的相关制度基础上,各级政府必须建立关联“环境保护审查”的方法,必须考虑审查谁、评价什么。 例如,除了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外,其他政府部门和基层干部也要进行审查吗? 审查的基准除了相关数据、指标之外,还是否要纳入周边民众的意见。

即使付出高昂的成本建设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定后,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也不能放心。 监管部门必须认识到这些,并据此建立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城市时报尹一)

标题:快讯:污染治理必需注重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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