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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发布《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失范行为的解决意见》和《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解决办法》,分别列出了高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失范的负面清单,确定了相应的解决或处分规定,以及教师的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

为了确保刑罚机制落地,让教师明确掌握职业行为“红线”,内蒙古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逐一细化15个具体失范行为的负面名单,并在教师从事期间持股 另外,内蒙古在各地各校规定教师和教师的失范行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上的情况。

根据规定,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解决或者处分。 其中处分包括警告、记录、岗位等级下降或解聘、开除等,包括批评教育、努力谈话、责令检查、批评通报及考核、职务晋升、职务评定、岗位录用、工资晋升、干部选调生、科研项目申报等资格。 对高校教师来说,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将限制招生名额,并给予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解决。

对因师德失范行为被依法取消教师资格,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内蒙古确定自治区范围内的任何学校都不得重新录用。 (中国教育新闻记者邓文婷)

标题:快讯:内蒙古列出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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