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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农贸市场的开办者不能收取租金,对食品也必须安全履行监管义务。 张捷/摄影

日前,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以强化三类责任为首要文案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费用提示》,强化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创始人、销售者和属地管理者的责任。

根据该提示,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放者必须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与入场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严格检查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说明或购买证明、合格说明书等。 另外,积极利用检验验收、快速检验等手段开展农产品入场检验,加强对经营者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的检验管理。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销售者的义务,严格执行进货检验和检验记录制度,避免从不能提供产地新闻和质量合格说明的非法渠道购买农产品,禁止销售13种食用农产品。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 并继续加强与本地区农业、公安等部门的合作关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要让客户树立安全健康的费用意识,督促客户尽量选择综合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方法购买食用农产品,购买时观察选择市场公示的抽检合格的摊点和品种,积极要求购买票据予以保留。 建议保持生鲜农产品的营养和风味,必要时购买,尽快食用。 吃水果蔬菜前用清水浸泡后,要冲洗干净,比较有效地降低水果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量。 食用肉类和水产品时,必须充分加热以防止病菌和寄生虫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昆明日报记者徐婕)

标题:快讯:昆明食药监管部门提示:市场管理方须把关进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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